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2.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自注册成立起至系统注册时需要满足满成立365天的要求。
2.2. 企业拥有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
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防图。
2.3. 企业主要技术应属于8大领域范围内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4. 企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0%
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10%。
2.5. 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比要符合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最低基础要求
同期销售收入总额≤5千万元, 研发费用不低于同期收入的5%;
同期销售收入总额>5千万元≤2亿元,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同期收入的4%;
同期销售收入总额>2亿元, 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同期收入的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6. 企业近一年高新收入占比要符合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备注: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所有征税收入。
2.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得分>70分。
2.8. 企业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等
三、国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所需材料
3.1. 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请携带打印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单》
2、高新认定材料一式五份,书式装订,其中一份为原件(在材料右上角标注“原件”),其余四份为复印件,五份文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只看上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报价);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⑤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附件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证明材料。
3、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合作协议)。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设施和设备证明材料(研发机构设立文件、设备清单、图片)。
5、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证明材料。